警惕!适孕女性谨慎服用胃药

2012/5/3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未尽注意义务医院赔万元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范春晖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医院是否对患者有检测怀孕的注意义务?常规的经验法则可以适用于患者等非专业人士,而不能适用于专业人士。医院的医疗水平足以使医生具备应有的专业技能,意识到孕妇特殊体质的存在。以“孕妇来月经”作为关键词搜索,网上个案众多,孕期来“月经”早已为人所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将怀孕问题提出后,作为医疗专业机构而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及保护性的告知检查义务,属于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行为具有违约性。该违约行为致使患者失去了当时的检查怀孕时机,导致患者在怀孕的情形下,服用医院为其开付的孕妇禁用药物,最终作为高龄产妇选择中止妊娠。

  法院因此判决,医院的违约行为侵犯了患者健康权,应对患者的损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6月初,法院判处医院赔偿李女士近万元的医疗、精神损害等费用。日前,李女士已经拿到医院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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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lady/a/20120503/609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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