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消费者拥有知情权 生产厂家应告知
主持人:所以在这也要特别问一下刘律师,像这些知名服装品牌我们刚才也知道NPE是很明显对人体和环境都会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质,但是它这个里面都没有标明,是不是对消费者已经构成了欺骗或误导呢?
刘军:首先误导谈不上,能不能构成欺骗呢,这个要有一个看它是不是故意的,这里面对不同的厂家来讲我们不好一概而论的说都在欺骗消费者。
主持人:严格的说欺瞒更合适?
刘军:这个事应该这么看,不应该一概而论,但是我个人更倾向于什么呢?像这类有害物质不管国家有没有强制性的标准,你都应该给他标准,消费者起码有个知情权,知情权这是法律规定的,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些厂家无论是你有没有名气的厂家,无论是大品牌或者是没有品牌的厂家,不告诉消费者我想在知情权的问题上是违法的。严格说他就是在故意欺骗你,因为这里有个行业在做某个事情的时候会按照这个行业的通常惯例来做一些事情,大家都没有说我也就没有说。
主持人:所谓的行业潜规则。
刘军:这个时候你说就是故意欺骗,从法律上讲我个人意见不倾向故意欺骗消费者。
主持人:所以你也给这些行业的企业提了一个很高的道德标准,国家没有相关的规定然后你让他去给你标注明。
刘军:这不是一个道德标准,国家没有规定是指的没有相应的具体的比如说含量的规定,那么像这种有害的物质刚才已经说了,产品质量法里是没有明确的,不能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前提,你有了这个东西你最起码要告诉消费者,消费者有知情权这是对的,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是应该告诉消费者,而不是道德标准,这不是道德标准,这应该是法律的要求。
龚岩:这里我补充一下吧,其实因为像国际品牌刚才提到阿迪达斯等等国际品牌,它其实在它相应的国家,像欧洲、美国是绝对不敢销售这样的服装的,所以正是因为我觉得刚才刘律师提到的道德,其实作为国际品牌你要树立你的一种国际品牌的这种形象的话,其实就应该一视同仁,而不能说在中国的衣服你就可以有,你出口到欧美的你就没有,所以这是我觉得从法律和道德层次上是需要提醒品牌这种真正的意义。
刘军:这是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这些企业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他能不说尽量不说,只要他觉得我没有违反强制性的明文规定,比如说规定0.5,我没有超过,或者说他干脆就没有说,像其他一些规定就忽视掉了,这是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把这个东西写上去就影响他销售和声誉了。另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来讲,特别是立法机构的这个层面上,就不应该搞两套标准。咱们国家实际上不光这个,很多东西都是两套标准,出口一套标准,国内一套标准,我是特别反对这个东西,都是人,同样为什么到了国外去,到了欧洲国家因为人家国家的要求严,我们也就严点,那么在中国大陆或者到其他的国家相对的标准就降低了呢?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想国家的相关管理部门是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如果说你都一视同仁禁止出口商品,出口到欧洲的商品禁止了,你在国内也应该禁止它,哪怕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引进来先用,不能说两套标准在那实行着,无形之中给老百姓心目中产生不好的影响,给这些企业也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他们觉得理所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