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做12次产检未发现胎儿缺陷 男婴出生后离世

2011/8/19 来源:广西新闻网a-A+

  去年12月6日,蒋某夫妇将兴安县妇幼保健院起诉至兴安县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7000多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

  今年2月21日,兴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女士与兴安县妇幼保健院达成医疗服务合同后,院方按《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范为余做了12次检查。2010年3月22日,院方为余检查时发现胎儿患有地中海贫血,院方没有资质做产前诊断,就由医生建议余到有资质的上级医院做基因诊断,余签下“已知”。同年4月21日,院方医生又告知余女士到上级医院检查唐氏综合症、神经缺陷筛查、产前B超筛查等,余在登记表上签名同意到上级医院做上述检查。院方已告知余女士有关情况,尽到了职责和义务,不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是余女士不积极配合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孕期医疗服务,导致先天性心脏病婴儿出生的过错责任在余女士。余提供的有关证据,不足以证实院方存在过错。

  今年4月20日,兴安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余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并承担950元案件受理费。

  家属一审败诉

  案件进入二审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余女士夫妇表示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院。8月16日上午,桂林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余女士夫妇方代理律师赵某出示了一份证据,也是兴安县妇幼保健院做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是蒋某朋友罗某在今年8月8日做的超声检查。与余女士的超声检查报告单相比,罗某的报告单对内脏都有检查描述。

  赵某称,卫生部颁布的《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文件规定,应该在孕妇妊娠16周至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了胎儿内脏结构,如怀疑胎儿生长发育异常,院方应立即转诊到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院方按常规超声检查收取了余女士的费用,却没有检查胎儿的内脏,没有尽到筛查的义务。另外,最后一次检查时,医生还叫余某住院待产,造成误诊,理应退赔余女士的医疗费和赔偿精神损失费。

  兴安县妇幼保健院辩称,对于罗某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是院方后来执行新的规则,之前的检查都是跟余女士一样的。对于余女士产下先天性心脏病婴儿一事,院方认为,一是技术水平上,该院不具备产前诊断资质,也没有资质做先天性心脏严重缺陷的筛查项目,院方确实没有发现余女士的胎儿有先天性心脏病。二是设备问题,还没有上级医院那么好的设备。但该院已按《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过失,请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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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dxw/20110819/3839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