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反思“小悦悦”事件
多位专家不赞成“见危不救”入罪
昨天,省社工委组织第三场“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系列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律师、法官、学者等法律界专业人士多达27人。针对“见危不救是否应入罪”、“法律是否规定公民必须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的社会救助、相关事件的取证困难等展开热烈的讨论。
座谈会上,不少代表都明确表示不赞成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但建议可以对医生、警察等特定人群规定见义勇为的义务,还就如何从法律法规上、从诉讼程序上保护好人等角度提出意见。文/记者伍仞
“见危不救”是否应入罪?
条件不具备操作性不强
李军(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法律和道德本是两个不同的调整人的行为规范。从我国宪法和法律来看,目前尚无关于公民救助的义务规定,而在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中,就有团结友善的基本规范、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德规范,小悦悦事件中18个人的冷漠行为本来就是一个道德范畴问题,是一个可以通过其他舆论谴责、社会倡导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且已经有个道德规范了,难道非要再立个法,就能解决吗?况且即使立了法,如何定罪量刑,纵观世界各国,关于此罪也是规定不一,因此要统一是一个很困难的事,而且自古我们都有“法不责众”之说,在一个普遍没有达到的标准下定罪,是不适合的。
宋儒亮(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不能因为某些人缺“德”,我们就认为缺了“法”。动不动就修法,既不节俭也不谨慎。
雷建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人大代表):被救助的人事后诬陷、讹诈的行为,是具有危害性的,恰恰是这种情况的存在,压制了民众的正义的冲动。我认为适当时可以考虑入罪,立法的时候,把尺度、边境界定清楚。
黄立(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见危不救理论上应当入罪。有同行认为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不是一回事,但两者有密切联系可以转化,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赡养老人、教育子女。
但在我国,见危不救目前不具备入罪条件。如果在我们的社会中,见危应救能够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见危不救能够被绝大多数人所鄙视,最重要的是,见危必救能够成为绝大部分人的自觉行动,那么将见危不救入罪,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杨振洪(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道德义务的刑法化导致难以认定犯罪。从立法成本、诉讼成本和法律的可操作性来讲,也不应该规定。见死不救行为绝大多数是发生在公共场合,很难认定究竟谁是行为主体。这次事件中的18个人,如何证明他们看见悦悦受伤了?谁能证明?如果做不到,则立了法也是形同虚设。作为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罚手段应当着重被用来打击那些影响社会基本秩序的犯罪。总之,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