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律师团:“案子虽小但影响深远”
如果判令的赔偿不能按期执行,去年4月刚在当地镇派出所找到一份协警工作的吴俊东有可能被辞退,吴俊东的姐姐为了帮弟弟打官司也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吴秀芝更是称:“这个案子让一家4口足足瘦了80斤”。
戴锡和因作目击证人也感到很苦恼,“吴俊东的父亲感觉是我讲的话害得他们吃官司,胡启明也来找我,说这个赔偿拿不回来要找我要。”
今年9月,吴俊东的姐姐在“中国好人网”上留言,并拨通了网页上的联系电话请求援助。
11月28日上午,该网站创立人、知名学者谈方促成以朱永平律师为团长的5人公益律师团到达金华,给吴俊东施以法律援助。当天上午,吴俊东与中国好人网的公益律师团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书,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再审申请书。
“本案尽管是一个很小的民事纠纷,但是会对中国的社会价值和道德观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朱永平说。
有人质疑,如果吴俊东没有撞伤两位老人,为何会把他们送到医院还垫付医药费?
对此,朱永平认为,不能因为两位老人受伤后吴俊东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就认定吴俊东是加害人。吴俊东也解释称:“钱并不是我交的,当时救护车过来,同去的是我的父亲,而我是去了交警队做笔录,对于事情经过我爸并没有向我了解过。”
在朱永平看来:“交警部门和公安局出具的两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影响了这个案子的判决。这两个证据是本案最直接、原始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而两审法院却只采信两原告的陈述及唯一的证人证言,错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违反民事证据规则要求。”朱永平认为,“本案不存在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的条件。”
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给记者的采访回复中作出回应称:“虽然交警队对本案事故出具了责任事故无法认定的结论,但是综合吴俊东在交警队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吴俊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已经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
两位受伤老人的代理律师朱胜平认为,与许云鹤案等案件的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不同,吴俊东案的老人摔伤是因为吴俊东超车行为导致的,这之间有本质区别。
在朱胜平说,根据吴俊东在交警部门的笔录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吴俊东不止一次超车、车速快、超车过程中两车间距小、当对向有来车的情况下吴俊东处理措施不当、超车时间与胡启明车子晃动时间相吻合……“以上所有结论结合成一个证据链,并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即吴俊东存在超车行为,胡启明、戴聪球有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吴俊东的车子没有撞上我的当事人,老人是因为受到超车的惊吓而摔倒,吴俊东仍得承担责任。”朱胜平说。
名词解释
高度盖然性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该条就是关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规定。这源于民事诉讼理论中公认的诉讼理念:法官不得以无从发现证据为由而拒绝裁判。法官应该做到的是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已经搜集到的证据来认定争议事实,而不是无限制地进行调查,延长作出判断的准备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