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两医院共赔偿60余万元
九江市浔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董林波在县中医院和市一医院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发生损害,经九江市医学会、江西省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三家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虽然鉴定的结论不一样,但对医方的过错均有阐述。
经法院审查,九江市医学会的鉴定对九江一医院在转院途中的过错行为未予认定,因而其鉴定结论不客观公正,不宜作为证据采用;江西省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的专家分析意见大致相同,比较而言,中华医学会的专家分析意见更为详实、全面、具体,系从一个更高的层次权威性地论证了两被告各自的过失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科学客观,更具有说服力,故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还提出,因两被告系分别实施过失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原告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两被告之间无共同过失,依法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自身有一定的原因,故原告应自负部分经济损失,法院确认为20%。
“原告治疗尚未终结,需继续住院治疗,必然发生后期治疗费和陪护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截至2010年4月25日,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在内共计80余万元,两被告应承担80%,即642432.01元。
2010年8月23日,浔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湖口县中医院承担赔偿董林波的60余万元里面的80%,计513945.61元,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20%,计128486.40元。
董家及市一医院不服该判决,随后依法向九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11月30日,九江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属要求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责
经过三级医疗鉴定、两审法院程序,近两年半的奔波,董林波的医疗损害案子算是有了一个结果。目前两家医院判决赔付的钱也已到位。
但董水金一家仍生活在忧虑之中。“为了给儿子治病和打官司,我们的房子卖了,原本美好幸福的家庭也毁了,”董水金说。
据新法制报记者了解,今年31岁的董林波,出事前在湖口县移动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出事时,他妻子已有孕在身,并在2008年12月9日生下一个女儿。今年年初,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归男方抚养。
“孩子妈妈还年轻,所以对于离婚我们家是同意的。”董水金说,他们两口子就董林波一个独生子,“现在我们不仅要照顾儿子,还要养育孙女”。
为此,他们在171医院附近租了一套房子,两人轮流照顾儿子,一般一个人在医院守夜,另外一个人就负责照顾刚上幼儿园的孙女。“我们最担心的是,如果儿子醒不过来,我们的孙女怎么办?我们两个人很快就会老去的。”
“我们现在的不幸,是当事医生极不负责任、渎职所造成的,所以必须追究他们的责任,还我一个公道。”为此,董水金于今年3月份先后向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分局、湖口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口县中医院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