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烟草离未成年人再远一些

2013/5/30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核心关注——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执行不力?

  烟店卖烟给中小学生等未成年的行为是否合法?

  李晓亮说,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第37条指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在“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一章中没有禁止向青少年售烟的条款,但在“总则”第5条中也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我国法律已经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目前却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李晓亮建议,想有效预防青少年吸烟,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相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应条款,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零售终端售烟给青少年行为的监管制度;限制学校周围区域烟店的数量,并进一步考虑青少年在社区中暴露于烟草零售店的预防和干预。

  “还要按照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我国控制烟草规划中的相关要求,禁止烟草零售店成为烟草广告和促销的平台,禁止店内烟草陈列和广告张贴;烟店内不得有烟草产品的促销说明,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的促销活动;尽快在烟盒上使用图形警示语,使青少年了解烟草制品的实质。”李晓亮说。

  ——专家建言——

  加强监督力度并修订《广告法》

  烟草业除了在零售终端通过陈列卷烟,以及海报、门楣和灯箱等方式间接或直接地进行烟草广告外,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李彤说,烟草业还在网站、社交媒体等新兴传播媒介上进行广告营销。

  李彤说,烟草公司及营销商通过线上线下,借助热点时事、明星代言、微电影广告植入、有奖互动等形式吸引网友关注,提升品牌知名度;通过打“感情牌”、“科技牌”等手段拉近烟草产品与消费者间的距离,欺骗消费者,培养烟草产品的忠实拥护者。更值得关注的是,烟草业的新媒体营销攻势已逐渐从互联网渗透至手机,各种烟草企业的微信账户及手机应用软件会定期向消费者手机发送烟草广告,使消费者的生活无时无刻不“充满烟味”。当下年轻人是新媒体的主要使用群体,烟草业以新媒体作为平台进行跨媒体营销,目的是为了吸引新吸烟者。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强调,“禁止一切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减少烟草需求的最有效、最为符合成本效益的一项控烟措施。允许或默认烟草业的这些营销活动,带来的只是越来越多人吸烟,越来越多人死亡。

  他说,我国现行的《广告法》颁布于1994年,至今已近20年。其中与烟草广告相关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与我国政府签署并承诺的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差距甚远。

  王克安建议,行政部门应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遏制烟草业的直接或间接营销行为。为切实履行《公约》,保护人民健康,应尽快修订《广告法》,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由于涉及到健康问题,《广告法》的修订应有公共卫生专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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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kdjt/20130530/955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