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禁止被召回食品再出售 取消换货条款

2011/5/24 来源:新京报a-A+

  反馈

  征求意见稿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召回流程

  ① 自查

  发现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

  ② 预案

  立即停止生产,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③ 退货

  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销售食品

  ④ 报告

  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⑤ 销毁

  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⑥ 总结

  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总结

  食品召回大事记

  2007年8月

  食品三级召回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共45条。召回级别分为三级;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和法律责任。

  2008年9月

  三鹿奶粉召回

  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2008年10月

  “大白兔”召回

  冠生园集团在沪宣布,该集团已通过设在全国的销售中心,通知各地经销商于10月15日前召回大白兔奶糖,上海地区则在10月10日前完成该次召回。

  2009年6月

  建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施行,其中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2011年4月

  “染色馒头”召回

  上海多家超市销售的“问题馒头”曝光,上海市质监局执法人员连夜展开了全面检查,查封扣押了有关涉案的食品添加剂、成品、生产记录等,责令召回涉案产品。

  2011年5月

  召回规定修订

  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7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不安全食品的定义,拟禁止将不安全食品无害化处理后重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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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ylgz/20110524/369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