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流”不可自作主张

2010/5/19 来源:太平洋女性网a-A+

适合“药流”的6个条件

1.年轻的初孕妇女或未产妇女;

2.近一个月内不离开本埠;

3.有条件在设施完善的医疗机构就近就医;

4.停经少于49天;

5.超声检查显示宫内妊娠,胎囊平均直径小于20毫米;

6.孕妇没有心、肝、肾、生殖、内分泌系统疾病,无烟酒嗜好。

  不适合“药流”的6种情况

1.孕期超过49天;

2.胎囊较大;

3.孕妇年龄大且怀孕次数多;

4.半年内有过人工流产史或剖宫产史;

5.处于产后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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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lady/a/20100519/23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