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同居呢?

2016/8/13 来源:中国健康网a-A+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由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属违反婚姻法的“非法同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有配偶者违反婚姻法与他人的“非法同居”,经过司法解释的补充所指更加具体,以前长期使用的“非法同居关系”,已被“同居关系”所取代。

双方均无配偶者同居尚且没有什么可罚性,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双方均有配偶者的同居行为则可能构成重婚罪,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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