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性骚扰不难认定

2007/11/2 来源:长安健康网a-A+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性骚扰却无处不在——

  “都半个月了,只要我上网就能收到半裸的骚扰图片。”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的陈小姐最近有点烦。

   “‘寂寞相对’是我6月初偶然遇见的网友,刚开始大家还挺谈得来。7月下旬我们开始用视频聊天,有天中午,对方说给我看看真实的他,结果在镜头里出现的是他的下半身。”讲起自己的遭遇,陈小姐还觉得非常尴尬。

   虽然在这之后,陈小姐便很少视频聊天,“寂寞相对”仍时不时地发一些暴露的照片给她。陈小姐始终有个疑问:“他这算不算性骚扰呢?”

   据一项调查显示,经常上网的网民绝大多数都遭遇过网络性骚扰,这些骚扰者不仅仅是单个网民,还有一些网站也会频频弹出一些低俗污秽的画面。

   社科院教授认为,由于网络的交互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使得网络性骚扰行为更为畅通,可以说一天24小时,网络性骚扰都可能进行。

   网上性骚扰花样繁多,简直让人防不胜防。记者了解到,语言文字型、图片画面型、情景融合型三种骚扰最为普遍,而多数网民对于网络性骚扰都显得束手无策。遭遇到骚扰的陈小姐就说:“我能怎么办?只有不用视频聊天,并把他踢出聊天名单。”

   目前,还没有专门法规来治理网络性骚扰的问题。有专家认为,遭遇网络性骚扰若起诉,取证是关键。比如保留聊天记录、视频记录、获取ID等。不过,网络性骚扰同样也面临认定难的问题。

   律师认为,“很难认定”并不是不能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被网络性骚扰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网络性骚扰是一种渗透着文化、政治经济等各种关系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与人们对传统道德的认同有很大关系。首先应设立一个法律上大家认可的界限作为网络性骚扰的行为底线,并对之进行严格界定。在实施过程中,更要辅以道德约束和舆论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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