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性呵护如何情法相容

2010/9/18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保密条款有悖监护人法则

  据当地媒体报道,在一些中心候诊室的最醒目位置上,都贴着“为你守密”几个大字。据悉,严格保密是中心的根本原则。来这里的少女的求援记录除了中心的几位工作人员知道外,谁也无权查阅,这些资料也不会透露给任何人,包括家长和学校。来做手术的女孩多数是高中生,一般都是由要好同学和朋友陪着一起来的,但没有家长和老师。

  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这些机构意识到未成年少女怀孕的特殊心理状况,如羞于启齿、不愿和家人沟通、急于自行解决的特点,提出“保密”原则,出发点肯定是好的,也易于得到孩子们的认同。但是,它与我们现行的基本法律制度有冲突,因为10岁到18岁的青少年,在现行法律中,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此类人在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宜的民事活动时,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他说,未婚少女怀孕、终止妊娠,以其年龄很难理解和意识此行为给其身体造成的伤害,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因此作为帮助方有义务根据法律精神告知其监护人,否则,一旦出现伤害或严重后果,监护人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一切后果。

  龙思海也说,援助中心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考虑法律对儿童的家庭保护问题。年满18周岁以上且对自己行为后果、意义有辨别能力的人,才可以对自己的问题,有完全自决的权利。

  而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了实施对这一群体的特殊保护,法律专门设立了监护制度。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当然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在有关孩子生命健康的问题上,完全享有知情的权利;任何相关服务机构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权利,在父母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孩子进行流产手术。前不久,他们中心就受理了一起13岁女童遭性侵犯的个案,当时,女孩已怀孕六个月,由亲戚陪伴来到中心。在有关健康的问题上,他们考虑到了孩子的心理需要,提前做了父母的工作,在父母有充分精神准备和对情绪做了适当调节后与孩子见面,讨论帮助孩子的方案。最后,决定由母亲陪伴孩子入医院做手术。

  龙思海强调,任何“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服务模式、方法都是应当提倡的。但是,其动作一定要合法。在此问题上应既考虑青少年女性群体之需求,又考虑法律的具体规定,本着儿童女性优先的原则将社会保护和家庭保护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做到既合情又合法。

  对青少年的性教育是全社会的事

  山东省花季呵护中心成立后,张淑萍主任曾做过一项调查,前来求助的青少年的性知识都是源于何方?其结果大都出自言情小说、网上和一些黄碟。由于不能从学校、家长等处得到正确的性教育,许多孩子便从这些地方去模仿。

  作为一家为青少年提供适时、适度、适宜的性教育及生殖保健服务的机构,张淑萍说,花季呵护中心的成立,就是要为三部分少男少女解决成长中的烦恼———以青少年的实际需要为基础,使没有性活动的青少年获得有关青春期的正确信息、教育和服务,如涉及月经、遗精等各种有关青春期发育以及生殖器官发育等生殖健康问题的咨询和服务;对有性活动的未婚青少年要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生殖健康教育、信息和服务,如预防非意愿怀孕、预防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等;对确实非意愿怀孕的少女,要给予她们特别耐心的关注。

  张淑萍主任说,青春期的孩子无论生理和心理都在发生各种巨变,处在一个充满矛盾、困难及冲突的复杂时期,全社会都应该给予他们更多关注。

  她告诉记者这样一件事:中心成立后,曾有一所大学的学生会及团委的人兴冲冲地找到她,希望她能到高校去做有关青春期生殖健康的讲座。当她把提纲传给该校后,由于四个问题中有一个涉及性教育,被学校审核时认为太超前、不适宜,而拒绝了。大学生们非常遗憾,坦言老师观念太落伍,根本不知道他们需要什么。由于现在学校的生理卫生课根本回避一些性知识,家长又羞于告诉孩子有关性知识(更不用提避孕知识),没给孩子“解渴”的渠道,出现孩子意外妊娠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了。

  佟丽华主任也强调,要解决好未婚先孕子女同监护人之间的“保密”矛盾,一方面应教育孩子不要发生性行为;另一方面,是家长首先转变观念,在孩子懂事后,告诉他们避孕的方法。因为家长要明确一点:告诉他(她)避孕的方法,并不是就是承认和鼓励他(她)可以从事性行为,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同时,更应加强对全社会观念的引导,孩子之所以出事后不愿告诉父母,是担心受到责骂打击,而此时的孩子是最需要家长帮助的。因此,只有全社会对性教育的观念有所转变,此事才会有最终的解决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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