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没有考虑女性青春损失费?

2011/8/22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了巨大反响,反对者有之,拥护者也大有人在;极力偏低者有之,无原则吹捧者同样存在。我们还是应该相信一点,这些法学专家们制定的<解释三>,在物质分割方面确实体现了某种公平,这是毋庸置疑的。

  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是冰冷的,是不讲情感的,也不带有明显的偏袒性,否则法律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属性。

  事实上婚姻法与离婚法之间,可以说他们是一对孪生子。所谓的婚姻法,实质是给婚姻设置了最后的底线,满足婚姻底线要求允许结婚;达到婚姻破裂的底线允许离婚;也就是说婚姻法,只能规范婚姻行为,不具备管理家庭情感方面的任何功能。

  由于夫妻双方组成的家庭形式,可以解释为在婚姻法的框架内,达成共同生活的共识且感情允许的后口头合同,结婚证书,是法律承认这种合同生效的文本而已。结婚、离婚是人们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逆运算,婚姻法则努力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在自己的框架下得到平等的保障,<解释三>在这方面做到了。<解释三>对个人财产的认定也是公平的。但是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却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偏袒。

  第一,对那些全职太太的家庭付出(包括大多数农村妇女),如何计算他们的家庭收入,即使按家里的保姆工资计算,也得有个具体说法吧,

  其二,比如股票收入,在<解释三>里明确了其增值仍归个人所有,如果这个人是个搞金融投资的,股票和金融投资产生的增值是他的全部收益,这些婚后增值全部归个人所有,显然是不合适的。那么妻子或丈夫所承担的家务巨大付出,就成了心甘情愿的义务?

  其三,抛开金钱物质,现实仍在不断地告诉我们,一对二十几岁结婚,四十几岁左右离婚的男女,很显然那些有某种特殊能力的男人,仍然可以娶到貌美如花的处女。而作为姿色已衰的女性,再入一家门却是非常大的难题。男人四十一朵花,女人四十豆腐渣,这样的调侃未必全对,但从另一个不可否认的角度说明,在此段婚姻的存在时间里,女人付出的几乎是自己美好青春的全部。大量的年龄倒挂婚姻比比皆是,三十多岁的男士娶二十几岁的女孩还算正常,五十左右岁的男士娶二十几岁的女孩,六十岁左右的男人也能娶二、三十几岁的女孩,甚至八十几岁的男人也可以娶二十几岁的女孩,这些严重的年龄倒挂现象,说明了什么?女孩的青春值万金!<解释三>在这方面,给富有的或有其他特殊能力的花心男人松绑了,他们可以尽情玩弄女子的青春,而不必付出女孩天价的青春损失费。如果花心的男人,能在道德、法律的严格约束下,成为极个别现象,则此种担心不但没必要,而且是多余的。而事实恰恰相反,社会上究竟有多少男人有钱就变坏,有能力就变坏?每个人心里都会有本适合自己逻辑的账本,这是任何苍白的解释都无法让人释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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