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命名“特效”二字应果断弃用

2011/12/28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很多市民经常被某些保健品外包装盒上“特效药”或者“第×代祖传秘方”的字样迷惑,而等到服用后,要么作用不大,要么就会出现一些副作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我省保健用品地方标准进行全面修订。修订意见中明确要求保健品命名不得暗示治疗作用。

  据了解,为加强我省保健用品管理,规范保健用品市场,落实新修订的《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专家,全面修订我省保健用品地方标准及配套制度(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对保健用品命名进行了严格规范。

  《意见》中说,保健品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名称顺序为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健用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或品牌,且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另外,保健用品命名时禁止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地方方言,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以及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第×代”等。另外,禁止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的国产药品名、国产药品商品名、国产医疗器械名的相似名和谐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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