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手淫性服务算不算卖淫?

2013/7/1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中新网广州6月26日电 (奚婉婷) 一则有关“提供手淫服务非卖淫”的新闻报道26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广东高院26日晚回应称,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该行为是否为犯罪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近年来,对于“提供手淫服务”,各地不同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不一。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亦认定容留卖淫罪;而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

  有关“提供手淫服务不属卖淫罪”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开齐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出现不同判决的原因在于,目前中国未有法律明确提及手淫服务是“卖淫”。

  文开齐说,中国《刑法》第六章第八节指出“卖淫行为”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这一规定非常严谨,法院在判案时严格遵循该规定,这有利于保障人权,体现法治精神的严肃性。

  “然而,‘提供手淫服务’在社会道德层面是会受到谴责的,相关部门或许可通过拘留或罚款等方式,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文开齐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按照现阶段的中国法律,在治安管理意义上完全可以对“手淫等服务”进行惩罚,而并非一定要并入“卖淫罪”。

  广东高院回应指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而此类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博主评论:我们的司法既不独立,也没有一定的标准尺度,有时候完全因人而异,任意而为。比如贪污受贿几亿几千万往往也就判十来年,而若是没有背景,挪用公款200万并且已经归还,检察院认为应该判3年左右,因为单位意见要往死里整他,结果却判9年。从犯罪金额数额上看,根本没有可比性,其实完全可以公平地量化刑期的。凡是有路子的,官大的,肯定轻判,而草民那一定严判。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吧,应该并不夸张的。

  所以关于性问题的判罚也同样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比如法律有强奸罪,却又搞出一个嫖宿幼女罪,目的还不是为了给有权有势的人开脱。高官共用一个情妇,“花”出去的是大额大额的公款和给予了巨大的好处,难道本质上不算嫖娼卖淫吗?难道就可是对于他们来说根本不算多大事情,就算是有人被拿下判刑,不知道为什么也不会因此而加刑,往往悄无声息了。而草民花自己的辛苦钱接受手淫服务却要拘留罚款一两个月的工资。如果平等对待的话,决没有那么大的罪过吧,不应该纳入犯罪或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的范畴。怎么判罚是司法部门的事情,不应该由老百姓提出,但是总应该有一个明确规定,其原则应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搞特殊化,不要看人下菜碟,也不要各行其是,各种判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可比性。总之,不应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么点儿事情都不能很快拟出一个明确意见,有些人太不作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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