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亲强暴女儿 母亲却不阻拦

2016/1/14 来源:猫扑两性健康网a-A+

  
  近亲无人愿意抚养女童
  
  庭审查明,邵某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王某父母、弟弟、妹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小丽。
  
  事实上,小丽与其外祖父母、舅、姨等亲属分离,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且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小丽。
  
  法院综合考量了小丽近亲属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

  及未成年人的意愿,认为未成年人小丽的近亲属均不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而小丽现居住地的村委会也明确表示不愿承担抚养孩子责任。
  
  小丽表态,再也不想见自己的爸爸、妈妈,也不想跟自己的外祖父母、舅舅生活。
  
  问卷结果多支持民政部门
  
  庭审中,小丽的临时照料人张女士说,她和丈夫的身体都很好,家庭年收入在村里属于中上等水平,两人都非常喜欢小丽,愿意接纳她作为家庭新成员。
  
  然而,主审法官考虑的是,张女士还有3岁的亲生女儿需要抚养,而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仅仅是吃饱穿暖。法官认为,修复弥补受到巨大伤害的小丽,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张女士作为个人,对小丽承担监护责任,会面临困难和问题,因此张女士也不宜作为小丽的监护人。
  
  根据新规第36条之规定,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应当担任其监护人。且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取得小丽的监护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小丽的身心健康。
  
  法庭发出的20多份调查问卷,大部分都同意由民政部门取得监护权,也有人提出可以“共同抚养”。鉴于本案的情形适用特别程序,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小丽的监护权;二、决定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小丽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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