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无偿献血配偶的父母或可受惠

2011/1/15 来源:四川日报a-A+

  “政府对无偿献血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的父母也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1月14日,《成都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明确自愿无偿献血制度和扩大受惠亲属范围成为其中的两大亮点。

  成都用血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据了解,现行《实施办法》施行已有十年时间,其内容与现行卫生管理流程和技术规范已不相适应,与实际操作层面脱节。同时,作为人口大市的成都,近年来用血需求量增长较快,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实施办法》的修订已十分迫切。此次修订旨在鼓励和规范自愿无偿献血,保证临床用血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据悉,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并采纳各方意见,经过三次会议审议后已修订通过了该《实施办法》。

  实行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制度

  《实施办法》将“指令性下达义务献血计划指标”修改为“实行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制度”。《实施办法》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倡导公民个人、家庭、亲友和社会团体互助献血,鼓励公民多次献血、固定预约献血、成分献血。

  为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实施办法》还对政府、部门、团体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和区(市)县政府制定无偿献血应急预案,组织无偿献血应急队伍,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件的医疗急救用血需要,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自愿无偿献血。《实施办法》还提出,政府对无偿献血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亲属受惠范围进一步扩大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至400毫升,《实施办法》规定,公民可自愿多次献血,但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无偿献血后将享受哪些优惠?《实施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已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临床用血;献血之日起三年后,可免费享用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累计献血量800毫升以上者,可终身免费享用无限量临床用血。《实施办法》还扩大了无偿献血者的受惠亲属范围,除了目前已经明确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配偶外,还增加了配偶的父母,按照规定,以上亲属都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

  为确保用血安全,《实施办法》还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买卖或转让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等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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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dxw/20110115/341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