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灌肠后不治身亡 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11/10/13 来源:信息时报a-A+

  去年1月份,因贫血住院的肇庆老人罗结带在医院治疗期间经历“致命灌肠”,在ICU度过三个月后不治身亡,医疗花费高达160多万元(详见本报今年3月1日A8版)。家属起诉包括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下称“肇庆一院”)在内的3家医院医疗损害侵权。日前,受天河区法庭委托,广州市医学会做出医学鉴定,认定该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肇庆一院承担次要责任。

  老人灌肠后不治

  家属索赔200万

  2010年1月3日晚上,69岁的罗结带在肇庆一院诊断为贫血和慢性肾功能不全。经治疗后本打算出院时,医生称老人家因便秘需要进行灌肠通便,1500毫升生理盐水经老人肛门打入体内后,罗结带便出现休克、无法说话等,随后入住ICU并下发病危通知书。

  入住ICU后,罗家家属曾要求转至上级医院,但医院都以“保守治疗即可”建议留院观察。随后老人病情越发严重,家属遂将罗结带转至广州,当经过治疗后仍无法救回老人性命,4月14日,罗结带不治病亡,全程医疗花费达160万元。

  老人病逝后,罗结带的儿子林伟坚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肇庆一院负有严重医疗过错,在未经家属同意便灌肠,导致老人随后发生致命感染。而且事发后,医院一直低估病情,采取保守治疗导致最后老人不治。

  2月28日,罗结带家属将包括肇庆一院在内的3家医院,诉至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医院,索赔203.5万余元。法庭委托广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为一级事故

  院方负次要责任

  经过一个多月的鉴定,广州市医学会日前出具鉴定书。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在对罗结带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和医疗过失行为,延误诊断和治疗;过失行为造成错失最佳手术机会,患者最终经抢救无效与医方的违规及医疗过失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并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鉴定书同时认为,鉴于患者年老存在一定基础疾患,对疾病进展和救治措施的实施造成一定影响,所以肇庆一院负次要责任。

  对于鉴定书的结果,林伟坚表示,鉴定书还是比较客观,但觉得鉴定结果不太能接受,“既然已是最高等级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什么医院还只是负次要责任呢,难道我死去的母亲要负主要责任?”

  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号“ewsos1”、在线问答“ask_doctor”
分享:
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dxw/20111013/412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