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补充医保可支付7成

2011/11/12 来源:广州日报a-A+

  近日,广州市政府修订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通知,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

  据介绍,《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人员。据介绍,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据最新统计,截至2011年6月,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70.5万人。

  该《办法》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据介绍,《办法》要求,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 0.5%。

  记者了解到,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也可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或方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其中,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办法》规定,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 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据介绍,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 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记者还了解到,《办法》规定,已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可按本办法相应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广州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据介绍,补充医疗保险金纳入财政专户,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统筹使用,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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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dxw/20111112/4446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