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卖问题保健品被判赔10倍

2012/1/31 来源:undefineda-A+

  陈先生在物美超市通州九棵树店购买的保健品,被认定批准文号属于冒用,陈先生根据《食品安全法》起诉物美集团和物美通州九棵树店要求10倍赔偿。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

  陈先生诉称,2010年9月和10月,他先后三次在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九棵树店购买了11盒精旺参茸倍力胶囊,总价3245元。服用后出现副作用。他遂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对该胶囊的批准文号进行查询,结果为没有该批准文号。随后他向市药监局通州分局举报,对方答复为该胶囊批号对应的产品并非陈先生所购产品,而属于另一款胶囊。陈先生随即起诉要求物美九棵树店及物美集团返还货款3245元,并赔偿10倍价款3245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物美集团及九棵树店共同向陈先生支付10倍赔偿金。因陈先生无法提供其购买的全部保健品,故对其要求退还货款的诉求,法院不支持。两被告对此均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时,主要有两个焦点。一是陈先生是否在物美九棵树店购买的涉案胶囊?两被告对此否认,陈先生则向法院提交了销售小票及加盖有九棵树店印章的发票。其中销售小票注明了所购胶囊名称,但发票却注明为“食品”,两份票据显示的购货时间和金额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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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dxw/20120131/508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