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

2012/2/1 来源:39健康新闻a-A+

  法规保护滞后

  为残疾人服务,法律法规都有相关规定。郭彬说,《残疾人保障法》要求不歧视、不侮辱、不侵害、不贬损残疾人人格,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提供无障碍设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要求为旅客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

  调查认为,虽然法律法规对残疾人乘机出行作出了总体性的保护规定,但部门规章对残疾人的乘机出行权保护却严重滞后。比如,1998年4月1日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据其规定认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二)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危险或者危害……”这一条款涉嫌歧视残疾人,与上位法冲突。

  郭彬介绍,2009年4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是为了方便残疾人乘机,在《奥运会(残奥会)残疾人航空运输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跟踪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而制定的,是我国残疾人航空运输方面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在保护残疾人出行权上取得很大进步,代表着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和政策发展方向。

  “与《办法》对比,三大拒载理由明显与其相悖。”郭彬认为,《办法》中有关提前告知的唯一目的是方便航空公司或机场为残疾人乘机提供更好的设施或服务,并不要求所有残疾人都提前告知,只要求对五种特殊服务有需求的残疾人提前通知。“可见,航空公司以‘未提前告知或申请’作为拒绝残疾人乘机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办法》仅规定两种特定类型的残疾人需提供医疗证明,其他残疾人无需提供,而部分航空公司则要求残疾人一律提供,更像是‘倒服务’。”郭彬说。

  调查分析称,对于“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的理由,是《办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更加说明了航空公司对残疾人赤裸裸的歧视。

  保障平等出行权,民航部门应“出手”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2年1月16日,朱兰英起诉航空、昆明机场拒载案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朱兰英拒绝调解。她表示,打的就是公益诉讼,旨在规范航空业遵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防止更多的残疾人被航空公司自己的“家规”违法拒载,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的现象以及航空公司普遍存在歧视残疾人的规定,调查报告建议,要以《办法》为基础,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规章或者由其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提升这一保护残疾人无障碍乘机权的专门规定的级别。

  报告还建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其制定的所有关于残疾人旅客乘机事项的规定以及国内各航空公司的服务规定进行一次审查,及时删除或修改对残疾人的歧视性规定或者不合理的阻碍出行的限制条件。

  日前,衡平机构已将报告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到中国民用航空局,希望民航局根据报告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各航空公司落实《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出行权。目前,衡平机构尚未收到回复。

  衡平机构表示,希望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的规定,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同时呼吁,残疾人组织对民航局和各航空公司落实无障碍设施和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向全社会发布一次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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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dxw/20120201/509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