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政府为遭受家暴女性提供庇护所

2012/3/2 来源:成都晚报a-A+

  我市首部地方性女性权益保障法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8日正式实施。昨日,市人大、市妇联联合召开动员大会,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该《条例》。成都晚报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对妇女发展保障权利、健康保障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作了详细规定,但对之前舆论广泛关注的“女性经期请假不扣钱”等经期保护方式未予写入。

  孕期、产期、哺乳期

  单位不得降工资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违反上述第二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结婚或生育

  不得作为录用附加条件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女性;不得以限制妇女结婚或者生育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政府有职责

  为遭家暴的妇女提供庇护所

  《条例》中明确提到: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条例》在正文第五章设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明确规定了政府为遭受家暴的妇女提供庇护场所的职责,“这是我市本次立法的一大新特点”。该负责人表示,该条款是授权性规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庇护所。

  成都晚报记者了解到,于2007年底落成并投入使用的成都市救助管理站新站,就有与市妇联共同开设的妇女维权救助保护中心,承担起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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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dxw/20120302/5383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