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动员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减交规定费用”。为激发公民献血热情,一些省市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与制度,给予献血者一定的补偿和优待。
比如在浙江省,《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按照下列标准同时享受临床免费用血,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一)公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献血量不超过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累计达一千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二)其家庭成员五年内免交与其献血量两倍的临床用血费用。”其他省、市亦有类似的规定。
然而,这种看似十分人性化的献血用血制度,在其真正的执行与实施过程中,有着许多的麻烦和困难。由于患者献血信息没有全国联网,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在医药费中直接扣除,而需要先垫付用血费用,然后拿着献血证回到原来献血地区的卫生部门报销。
由于先用血后报销的过程极其繁琐,很多人都不胜其烦,放弃了本应属于他们的用血权利。以为例,献血者需要回到当时献血所在地区卫生局献血办公室报销,《日报》公布了2010年市报销用血费用的人次,仅1834人。
与此同时,用血偿还政策各地存在很大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偿还操作的难度。比如,与浙江省的规定不同,江苏、四川等地规定,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800毫升以上(含800毫升)的,终身免费用血。、则规定“一次献血终生免费用血”。
这种“各自为政”的用血偿还标准,除了会让无偿献血者产生“一样的血,换个地方就不认了”的质疑,同时也要求作为献血主力的流动献血者(大学生、农民工、官兵)掌握各地的不同标准。
另外,确定这种偿还标准的政策制定者多是出于“别的省、市能做到,我们也行”、“加大偿还标准,会出现良性循环”的主观判断,而非基于科学、严谨的调查和测算。献血者一旦出现急需用血而无血可用的情形,就会产生“无偿献血打白条”的想法。
最后,用血机制不透明也是“受益难”重要障碍。为了让自己和家人优先、免费用血是很多人献血的理由。然而,用血制度在临床中如何运作普通民众无从知晓,难怪公众对用血机制心存质疑。倘若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同等条件下献血者或家属可优先用血”,现实中就会大幅减少“献血容易受益难”的尴尬。
针对此种尴尬,我们应该“对症下药”,从相关的制度与政策上进行“换血与输血”。简化献血者在用血时的复杂程序,统一无偿献血偿还标准,建立公开透明的用血机制。或许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民众积极并踊跃地献血,来参与这项全民的公益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终结血荒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