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法条款缺失遭质疑 找不到惩戒企业条款

2012/5/7 来源:央视网a-A+

  “有些地方药监部门承担招商引资任务,引进来成为财源,有什么动力去监管?”
“普药消失了,改头换面的药越来越多,这带来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药价很便宜能卖出去,很贵也能卖出去,要么便宜,要么贵。”

  “毒胶囊一曝光,接着掀起了专项整治活动。这种运动式执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对“毒胶囊”的专项整治业已开始,然而在最直接的专业法《药品管理法》中,却几乎找不到惩戒的依据、其中确实规定了其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但如果企业未遵守,却又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如何处罚。

  看似悖论却是现实。在4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中国医药监管问题与对策”论坛上,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便指出了这种“法律如同白纸”的症状之一。

  症状非止于此。学者胡颖廉直斥“政府有些该做的没有做,不该做的做了”,导致市场规则失灵,“反正大家都是违法,我为什么不违法?”

  [监管] 有规定 无惩戒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药品管理法》。

  在他看来,之所以会出现“毒胶囊”风波,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管理标准的模糊与缺失。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第52条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表面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胶囊作为药用辅料,被划归该管理法中所指的“直接接触药品的表面材料和容器”。

  但遗憾的是,即使企业未遵守此条规定,也难以受到惩戒,因为其中并未明确详细惩戒措施。“没有惩戒的规定就是纸老虎,不管用。”宋华琳感慨。

  宋华琳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以此为契机,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修订,以改变“惩处惩戒过低、法律责任设定较为粗放、缺乏风险监管”的现状。同时,药品监管的一些新方式,比如召回、行业禁入、黑名单、药品信用体系等,也被寄予期望。

  “《药品管理法》修改中很重要一块是法律责任要修改,我们要强化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联性,要求你做什么,如果不这么做,(承担什么责任)要有规定。还有行业禁入,在美国规定如果一个制药企业犯有重罪,应该在10年内禁止他再次申请新药,如果十年内再发生,终生不准做这个行业,在判定中“不准做这个行业”包括不仅不能做经理,在食堂炒菜做大师傅都不可以,这是美国法律的明文规定。”

  宋华琳说,目前我国法律中虽然也引入了禁入制度,但往往是禁止法人而不禁止自然人。这就造成“他可以换一个企业名称再去申请,而且我国监管信息化并没有真正联网,行业禁入按说很管用,但中国现实中没有用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兵也赞成宋华琳的观点,他认为,违法成本低、被查处几率低、地方监管缺乏激励政策无动力、问责不彻底又无压力这几个因素,正是药物行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潜在原因。

  除了法律监管的缺失,国家行政学院学者胡颖廉还指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现在有些地方药监部门承担着招商引资的任务,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事实。招商引资主要招药厂和药店,大家想他请进来的药厂和药店,怎么可能对药企的行为进行监管?当药厂和药店成为地方主要的经济来源,一个地方政府恐怕就没有太多的动力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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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dxw/20120507/6146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