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网快讯摘要:在被告人侯某高的猪肉档缴获的疑似硼砂的白色粉末里检验出硼含量(以硼砂计)为98.2%。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高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月29日上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内,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对被告人侯某高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法庭未当庭宣判,择日进行宣判。
公诉机关起诉称,2012年6月份始,侯某高在南头镇将军市场经营猪肉档时,在明知不能添加硼砂的情况下,仍从南头镇一药店购进硼砂并以硼砂、盐兑水,浸泡猪肉产品后进行销售。
2012年6月21日下午5时许,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联合执法人员对上述猪肉档检查时查获疑似硼砂1包,随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侯某高抓获归案。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中山)检测,在被告人侯某高的猪肉档抽检的猪肉产品里检验出硼酸与硼砂(以硼砂计)含量为35m g/kg,在被告人侯某高的猪肉档缴获的疑似硼砂的白色粉末里检验出硼含量(以硼砂计)为98.2%。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高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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