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病亡 失独老人求外孙女探视权被拒绝

2012/11/30 来源:南方网a-A+

  医网快讯摘要:“我们老两口就这么一个女儿,得了白血病去世了。现在外孙女小玉成为我们在世上唯一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但女婿却不让我们探望外孙女,没有了女儿,再看不到外孙女,很悲痛。”刘先生夫妇对于无法探视难以释怀。

  女婿再娶后,拒绝来自东北的刘先生夫妇探视外孙女,两老因此在江门起诉女婿索要探视权(南都2011年9月、10月曾报道),引起隔代探视权是否合法的争议。日前,经江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原告刘先生夫妇诉求未被支持,但法院认为被告崔先生应尽量配合实现两老探视愿望。

  女儿病亡女婿拒探视

  刘先生女儿是蓬江区某中学教师,2007年5月被查出白血病,2008年11月去世。刘先生夫妇其后因遗产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女婿崔先生再婚后,拒绝两老探视外孙女小玉(化名)。2011年9月,刘先生夫妇将女婿诉至蓬江区法院,除要求取得外孙女的探视权外,两老还要求分割女儿遗产,继承17.5万元财产。

  “我们老两口就这么一个女儿,得了白血病去世了。现在外孙女小玉成为我们在世上唯一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但女婿却不让我们探望外孙女,没有了女儿,再看不到外孙女,很悲痛。”刘先生夫妇对于无法探视难以释怀。

  该案也引起关于隔代探视权的法律争议。依照我国婚姻法,“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但对于外祖父母对外孙女的探视问题,婚姻法并无明文规定。刘先生夫妇及其代理律师提出,虽然婚姻法没有提及隔代探视权问题,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允许外祖父母享有对外孙女的探视权,符合这一法律精神。而实际上,在外地法院,已有支持隔代探视权的判决。原告刘先生夫妇一方将该生效判决作为证据提供,希望蓬江区法院对隔代探视权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隔代探视权无法可依

  被告崔先生在庭上辩称,妻子去世后,女儿一直由自己抚养,而且刘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蓬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隔代探视权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探视权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是婚姻法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一特定对象的法定权利,但不是其他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小玉母亲离世后,其父亲崔先生成为第一顺位监护人。作为外祖父母的刘先生夫妇,想探望外孙女是人之常情,但必须与崔先生协调沟通,征得同意。法院认为原告索要探视权证据不足,决定驳回诉求。

  但法院也认为,根据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小玉父亲的崔先生也应体谅刘先生夫妇,在晚年失独后,刘先生夫妇只剩下外孙女小玉这唯一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在不影响小玉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崔先生应该尽量促成刘先生夫妇实现探望外孙女的愿望。刘先生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江门中院终审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双方斗气

  只会使孩子受伤害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探视权的纷争中,永远都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诉讼。对于那些生活在单亲家庭里的孩子来说,他们已经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为了斗气使得孩子连疼爱他们的外公、外婆也见不到,孩子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诚然,从物质等方面来说,一纸判决书便能判分得一清二楚,然而血浓于水的亲情,岂是薄薄的一纸判决所能分明的?只要双方都站在孩子的角度出发,恰当地进行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的探视,或利用节假日带孙女看望老人,于情于法都是合理的,情法的碰撞就不会发生,孩子也能得到更多亲人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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