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网快讯摘要:检验机构不能依据产品标准开展全项检验,仅使用方法标准或者参数标准进行参数检验的,不得在报告中作出产品质量的判定。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印章。食品检验报告的扉页应注明:“检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未经检验机构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验结果进行不当宣传”。
市质监局近日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今后,未经检验机构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验结果进行不当宣传。而若检验发现食品中含有重金属和非食品添加物质等安全风险时,须及时向相关食品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市质监局强调,检验机构不能依据产品标准开展全项检验,仅使用方法标准或者参数标准进行参数检验的,不得在报告中作出产品质量的判定。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印章。食品检验报告的扉页应注明:“检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未经检验机构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验结果进行不当宣传”。
为了提高检验风险防范意识,食品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资质认定要求实施内部管理和规范开展检验活动。同时,检验机构需制定结果复检程序,在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时,须通过内部复检进行确认,或委托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认可公布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核。
食品检验机构对已复检确认的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和危及健康安全问题的不合格检验结果,以及食品中重要安全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食品中含有重金属(尤其是铬元素)和非食品添加物质的等安全信息,须及时向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质量监督等相关食品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