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救护车细则 非紧急情况不详有优先权

2013/1/21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医网快讯摘要:今后,本市对救护车配置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院前急救用车配置应当综合考虑北京地区人口状况和医疗救护服务需求等因素,依据最短急救半径、最快反应时间的原则,每3万人口配置1辆院前急救用车。粗略估算,本市需要急救车600多辆,目前还达不到该标准,预计急救车缺口在百辆以上。今后,本市急救网络的密度将提高。北京城区急救反应时间现在是十几分钟,如果急救车辆增加,急救站点布局更为合理,可以大大缩短这一时间。

  非紧急情况不享道路优先权

  针对日前媒体报道急救用车违规行为,办法中明确规定,救护车在执行急救和应急任务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及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救护车优先通行。

  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得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救护车不执行任务时,应在指定固定地点停放。救护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救护车将实行分类管理

  本市将对救护车实行分类管理,并分为普通型救护车(A型)、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B型主要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C型是为了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中毒、核与辐射损伤等伤(病)员。D型包括应急指挥车、血液运送型救护车、应急专业型救护车和应急保障型救护车。

  办法规定,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救护车,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调拨救护车或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非本地牌照救护车在本市从事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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