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通事故受伤害送治 医院需先救人再谈钱

2013/1/25 来源:新快报a-A+

  医网快讯摘要: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者在送医院救治过程中,如果肇事司机逃逸、未交强制保险或者司机无偿付能力时,在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东莞市近日出台了《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医院在救治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者中要先抢救再结算,并从交通违章罚款中抽取3%的资金用于补偿受害者,最高可补偿10万元。

  按照文件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者在送医院救治过程中,如果肇事司机逃逸、未交强制保险或者司机无偿付能力时,在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此外,细则还规定从当年的交通罚款中抽取3%的资金用于保障伤者的治疗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0万元。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

  据统计,2010年和2011年东莞共计发生了270宗交通事故无法追讨医疗费用,抢救和殡葬欠费约为4755万元,医疗和殡葬机构的垫费压力非常大,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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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指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垫付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适用范围包括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并需要先行垫付丧葬或者抢救费用的,适用本细则。

  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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