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地区立法不理想 应制定国法

2013/2/26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医网快讯摘要: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受烟草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烟草危害后果的呈现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控烟工作,尤其是控烟的立法工作可以说已经迫在眉睫。我国已于200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于2006年1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在公约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形成了一个无烟立法的浪潮,制定并实施无烟立法已经成为全球一个普遍的趋势。到2008年底,世界上已经有爱尔兰、英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按照公约的要求实施了全面的无烟法,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实现了100%无烟。中国香港也于2009年7月彻底达到了这个目标,从而成为中国乃至东南亚最早实现全面无烟环境立法的地区。

  地方性法规执行效果不理想

  在有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问题上,黄金荣介绍,我国呈现的趋势是“地方包围中央”。自1993年江苏省苏州市政府首开地方无烟立法的先河后,地方无烟立法很快就遍及全国各大城市。目前,至少有近半数以上的地级以上城市制定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到2010年10月底,在31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中,绝大部分都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无烟立法。

  这种地方立法模式造成很多问题。一是仍然至少有近半数地级以上城市(包括部分省会城市)缺乏这方面的专门立法;二是大部分县级市以下地方的公共场所都缺乏控烟法律规范;三是在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城市中,绝大部分地方的控烟规定都离公约全面禁烟的要求相距甚远;四是目前大部分城市的控烟立法都存在执法效果不理想的问题,一些地区或城市的地方无烟法从制定之后就没有开过一张罚单。

  “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制定全国性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才能得以根本性解决。”黄金荣说,通过全国性的法律解决公共场所禁烟问题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制定全国性的控烟法律可以极大地促进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全国性的控烟立法可以有力地促进地方立法,现在的情况是,很多地方对于制定更加符合公约要求的、更加严格的控烟法律态度游移,缺乏有力的推动力;全国性的控烟立法还可以有效节约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并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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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dxw/20130226/9108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