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水菌落超标用水方解约索赔遭驳回

2013/7/11 来源:信息时报a-A+

  医网快讯摘要:近年来工商部门按季度公布市场内销售的桶装水质量检测结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广州市北大附中广州实验学校(简称北大附中)负责人看报纸后发现,给学校师生供应桶装水的公司赫然在列,立即提前终止合约,因拒绝支付供水款被告上法庭。学校则反诉要求该公司双倍赔偿供水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学校的诉讼请求后,今年6月这起案件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宣判,市中院则驳回了学校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签约桶装水被曝菌落超标

  2009年6月,北大附中与广州市花之龙饮品有限公司(简称花之龙)签订了《桶装饮用水供应合同》,约定花之龙向北大附中供应,期限为3年,每桶价格6元。

  合同约定,北大附中负责回收空桶的完整和卫生,如人为造成回收桶破损或污染不能使用的,按价赔偿;花之龙保证提供的桶装水符合国家颁布的饮水卫生标准,如桶装水出现卫生、质量等问题,给北大附中教职工、学生的身体健康侵害的,由花之龙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2011年8月至11月,花之龙共供应价值6.76万元的饮用水没有结算。同年11月10日,有媒体刊登了广州市工商局公布的“2011年第三季度市场内销售的桶装饮用水质量监测结果”,花之龙被抽检的“鳌峰牌饮用天然净水”和“仟森牌饮用天然净水”均因菌落总数超标被列质量不合格名单。北大附中看到报道后,次日即提出提前终止《桶装饮用水供应合同》。

  于是,花之龙要求北大附中对遗失和损坏水桶赔偿损失4.5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花之龙起诉到法院。同时,北大附中提出反诉,要求花之龙支付饮水机存放的占用场地费,以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双倍赔偿合同款13.52万元。

  一审判决

  北大附中获赔双倍合同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北大附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花之龙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花之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供应给北大附中的饮用水与经检验不合格的饮用水是出自不同的水源及生产线。花之龙作为一个饮用水的生产企业,应该保证其提供的桶装水符合国家颁布的饮水卫生标准。

  据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的有关规定,一审认定北大附中要求花之龙双倍赔偿2011年8月至11月饮用水款135204元的请求合理。鉴于损坏、遗失水桶数量双方不持异议,遂判决北大附中向花之龙支付赔偿款4.5万余元,花之龙向北大附中支付赔偿款13.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花之龙不服上诉。花之龙认为,虽然北大附中提交的《检测报告》及新闻报道,但仅能证明在2011年8月7日生产并提供给天河常源水店的桶装水“仟森牌珍品山泉水”,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当天抽检时存在菌落超标,而不能认定其他均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专家意见,菌落超标的因素除了生产用水管道系统、过滤系统、灌装系统的清洗消毒等因素,也与桶装水的储存环境、天气原因均有关系且在销售流通领域的桶装水更容易菌落总数超标。

  花之龙表示,新闻报道记载,工商部门仅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封存等处理办法,并没有追究生产企业即花之龙的任何责任,这也进一步说明,花之龙的生产线完全没有问题。

  二审改判

  桶装水商不用赔学校要赔

  对此,广州市中院二审时认为,北大附中提供的新闻报道等证据只能证实广州市工商局的该份检测报告中的该批次产品质量状况,并不能证实花之龙生产的所有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检测报告的内容显示,被检测出不合格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11年8月7日、产品包装为金色包装的珍品山泉水。而根据花之龙、北大附中先后提交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均显示,双方交易的货物名称为天然山泉,即产品名称不同。其次,花之龙在二审时提交的多份检测报告均显示,其生产的桶装水检验合格,且在双方争议产品的时间段内。因此,一审仅根据生产日期是2011年8月7日的《检测报告》即认定花之龙在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提供的桶装水均不合格,显然依据不足。

  市中院指出,北大附中认为花之龙在合同期间供水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对此具有举证责任,但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据此,市中院认定北大附中要求花之龙双倍赔偿饮水款依据不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要求花之龙支付赔偿款13.5万余元的判令,其他判项则全部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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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dxw/20130711/9657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