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祛斑美容手术惨变毁容被迫流产

2013/7/18 来源:信息时报a-A+

  医网快讯摘要:广州一名女士到美容店祛斑,结果惨遭毁容,事后店主带她去医院修复治疗,医院却又注射了孕妇禁用的药物。事后她发现已怀孕5周,无奈只好做了人流手术。日前,该女士将美容店店主和医院告上法庭,索赔9.8万元,最终获赔1.3万元。

  案件起因

  祛斑美容惹一身烦

  毁容之余还致流产

  2011年10月18日,阿玲在白云区景泰中街商业步行街一家美容院进行祛斑美容,店主曹某为她施行了祛斑手术。但术后,阿玲面部出现了多处疤痕。阿玲认为是由于曹某操作失误造成的,事后双方签订协议书,曹某承认祛斑失误。

  同年11月19日,曹某带阿萍到广州天河康某医院(下称康某医院)进行术后修复治疗,由一名李医生采取在面部注射曲安奈德等措施进行治疗。阿萍称,当时她有未确诊的身孕,曾向医生声明不能使用孕妇禁用药物。

  然而,阿萍在次月5日到省妇幼保健院就诊时,确诊怀孕5周,康某医院使用的药物属于孕妇禁用药,有可能导致胎儿畸形。于是,阿萍无奈做了人流手术。

  事后,阿萍以侵犯其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曹某和康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者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

  医院辩解

  患者自称没怀孕

  承诺不起诉医院

  庭审时,曹某辩称,祛斑过程使用的是祛斑精华素,未使用任何医疗器械、药品,双方并非医疗服务关系。曹某认为,祛斑失误的协议书是因阿萍无理取闹影响档口生意,才被迫签订的。并称带阿萍去医院治疗也是因受其威胁。

  康某医院则辩称,阿萍面部皮肤不理想状况不是该院造成,医生在用药前询问过患者未怀孕才用药,而且阿萍也写了申明。申明书第一段文字写道:“本人申明:本人因面部在其他美容院美容后出现不理想状况,进行修复及治疗后若出现任何状况,均不得与李医生有任何纠纷。”

  康某医院还认为,很多患者即使怀孕了也根本不想生下来,所以就说未怀孕,按医疗规范,医生根据病人说未怀孕,用药时即不考虑药物是否对胎儿有影响。而且据曹某了解,阿萍已生育至少2个子女,若怀孕也会违反法律法规。

  因此,该医院表示,仅愿意从人道主义方面考虑给予阿萍1000元的补偿。

  法院判决

  医院审查用药条件

  不以患者申明免责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的美容服务属医疗美容的范畴,其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医疗美容,本案显然超出经营范围开展活动。阿萍美容后脸部形成多处疤痕的过错在于曹某一方,曹某对此应予赔偿。

  康某医院虽辩称其已询问原告的怀孕情况并提交申明书,但法院认为,其作为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服务不书写病历,导致对当日治疗情况没有书面记录可查,本身已有过错。

  法院指出,患者仅凭自己的生理情况作出的感性判断显然不可靠,亦不能直接作为治疗的依据。医院有职责进行相关常规检查等手段,审查用药条件是否具备,该义务不能以患者申明未怀孕的方式予以免除。

  据此,法院认为曹某和康某医院是因不同的行为造成各自独立的损害后果,应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曹某赔偿3000多元,康某医院赔偿9000多元。日前,广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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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dxw/20130718/967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