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几大要点
1轻微事故不撤离可罚1000元
《条例》第四十三条专门针对轻微事故的现场处理作出了规定。省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轻微交通事故现场形态简单,但事故双方当事人为了分清责任争论不愿主动离开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勘查现场,容易造成道路大塞车、交通瘫痪或者引发二次事故,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因此,《条例》新增规定: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立即撤离现场,如当事人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有关规定,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迅速将车辆驶离主干道,可停靠于右侧应急停车带内。
2在未批准车位停车不直接开罚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分别对城市道路停泊车位的划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停车人在未经批准划定的泊车位或站点停车,应首先由交警进行劝离,不听劝阻时再进行实质处罚。而对于擅自划定停车位的个人和单位,则可以分别处五千元和两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
《条例》规定,发生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将原规定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更改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4校车等八类车强制安装GPS
《条例》规定,八类车辆必须强制安装GPS,但并未囊括所有在广东境内从事公路营运的车辆。八类车分别为: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如果未安装或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GPS信息资料的,将处五百元罚款。
至于为何没有将“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列入强制安装GPS的范畴,交管局有关人解释,是因为考虑到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而且“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在实践中较难界定,因此未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