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同性恋的认识有三点突破:
(1)同性恋存在于生活的所有方面和所有社会中,他们和异性恋一样融入社会,并过着有意义的生活;
(2)科学研究的证据说明,同性恋不是一个病理学实体;
(3)性取向是正常人类多样性的一个侧面,在不同文化中有着不同的社会态度,说明这种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正常或是可以被接受的。基于对同性恋认知的进步,美国精神病学会从《诊断和统计手册》(DSM)第3、4版中将同性恋作为精神疾病病种的内容删除,强调同性恋不是精神病,不需要治疗,强行治疗会给同性恋者造成焦虑、忧愁、甚至导致自杀;认为同性恋可以矫正为异性恋的看法,是另一种形式的歧视,表面上是对同性恋的宽容,实则仍把同性恋视为需要矫正的病态。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也将同性恋从性心理障碍疾病中删除。
在中国,《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版(CCMD-Ⅱ-R)中,同性恋仍被作为性变态的一种类型。1998年5月,一项对心理治疗师的调查显示,73.9%的人认为同性恋与道德无关;51.4%的人认为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应在CCMD-Ⅱ-R中删除,应消除对同性恋的歧视。国内《精神卫生通讯》(浙江)从1997年8月至1998年2月连续7期讨论了是否应该取消同性恋诊断,发表了约20篇文章。该刊编辑部在讨论结束时发表文章说:这一讨论“在国内乃至国外均引起强烈反响,影响之大、来稿之多大大出于我们的意料”。以上海贾谊诚为代表、反对取消同性恋诊断的意见认为:
(1)同性恋带来精神污染,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防害风化,引诱堕落,其性质基本与淫乱罪错相同;
(2)同性恋破坏家庭生活幸福,造成配偶与其他家庭成员的痛苦;
(3)同性恋是传播性病艾滋病的途径之一,因此美国有识之士称“艾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
(4)从统计学角度看,不足5%者可视为异常。中国同性恋者极少,将同性恋列入性变态是合理合法的(《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8月1日)。
丛中指出:一些精神科医生赞同“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心理障碍和性行为障碍”的理由站不住脚:
(1)“少数即病态”:右心位、左撇子、AB血型等都是少数,但并不被认为是需要矫正的病态;
(2)“与人类繁殖目的相违背”:异性恋性行为会导致生育,但异性恋者从恋爱到结婚并不仅仅是为了生育,追求的主要是性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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