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性骚扰行为坚决说“不”

2015/4/11 来源:a-A+

在确定法律无法制裁这名男孩之后,杰登及其父母把该学校和两名涉事教师告上了法庭,认为校方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法律责任:按照美国法律,任何一所接受政府拨款的学校,都有义务在校园内对性骚扰的投诉做出适当处理,而本案中的教师显然处理不当,反而将杰登作为诱饵去寻找性骚扰的证据。

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确认校方负有“疏于保护”的责任,但并不认为校方在接到性骚扰投诉时处理不当,因为法律并未给出具体的操作细则,规定怎样的处理流程才是适当的?

判决下来,双方都提起了上诉。于是,这个案子就于2月12日被送到了联邦法院的第11巡回上诉庭。目前,此案尚未开庭,所以哪一方的观点最终能被法律认可,尚不可知。

法律漏洞?

实际上,本案之所以吸引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甚至连美国司法部和教育部都对此发表了意见,是因为它把一个问题再次放到了公众的面前:

对于性骚扰行为,法律该如何处理?

对今天的人类而言,性骚扰并不是什么天方夜谭,而是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的事情:教室、工厂、办公室都会发生,还可能来源于即时通信软件和各种社交媒体;被骚扰的对象则绝大多数都是女性,特别是年轻的女性。

而对于性骚扰行为,虽然各国法律都将其定性为非法,但处理力度普遍都较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发送淫秽信息骚扰他人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的性骚扰行为都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情节恶劣”,比如给女性讲成人笑话,或装作不经意地蹭一下女性的胸部,以目前的法律是很难追究其责任的,这是一个糟糕的法律漏洞。

此外,性骚扰行为往往通过口头或不显眼的行动完成,受害人想要举证也很困难,为寻求法律保护增大了障碍。

除了法律方面的缺陷之外,性骚扰行为有恃无恐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很多时候,我们对于此种行为的反应不当,特别是管理者们(比如,学校校长、被骚扰者的上级主管)往往不能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甚至连大众舆论环境也态度暧昧,助长了骚扰者的贼胆。

在很多人的眼中,性骚扰并不是什么严重的事情,甚至就等同于“有点开过头的玩笑”;对于管理者而言,则会觉得受害者的投诉是小题大做甚至无事生非;更糟糕的还有一类叫做“受害者归因”的说法,诸如“怎么不骚扰别人就骚扰你”、“谁让你打扮得那么漂亮的”、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多大的事情啊还闹得天翻地覆的”、“你这一闹,搞得我们单位/公司的名声都坏了”之类,总而言之,就是反过来谴责被骚扰的受害者,认为受害者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各打五十大板;或者说这件事情并不值得认真对待,稀里糊涂过去就得了。

实际上,这种似是而非的言论根本经不起推敲:依此类推,家中有钱就该被盗抢,开豪车就该被碰瓷,畅销书就该被盗版了。作为成年人,完全应该清楚哪些权利是别人的、不可侵犯的,举止出格只能证明自己行为卑劣而不是被骚扰者漂亮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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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love/a/20150411/1077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