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少女也有行使性权利的资格

2015/6/5 来源:景天阁健康资讯a-A+
   少女还没有开始性生活,似乎也就没有什么性权利可言,但实际上,女性的性权利绝不是仅仅指婚内妻子的权利,更不仅仅存在于性生活过程之中。性权利体现在一切性活动和性心理表现之中。它是女性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
 
  在青春期开始之前,女孩就在客观上拥有不受性骚忧、要求成人予以保护的权利。
 
  同时,她们也具有正常地在身心两方面发育的权利,即使她们的父母,也没有权力在精神和肉体两方面对她们的性发育进行歧视和虐待。虽然女孩无法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这种性权利,更无法切实地实现它,但是文明社会以法律的形式把女孩的权利规定下来了。如果有人侵犯它,就构成了公诉罪,即使被侵犯的女孩或其父母并没有告状,社会和法律也会照样惩罚罪犯。例如强奸或猥亵幼女,不需要原告,只需要证据,就可以定罪与惩处。
 
  但是另一方面,女孩也像男孩一样,有时要做一些“性游戏”,例如相互裸露和探究生殖器,相互肉体接触与摩擦,甚至也有自我刺激(俗称“手淫”)。在成人看来,这些游戏显然是性活动或性行为,但女孩自己却不这样感觉,往往是出于好奇或玩耍,就像她们跟布娃娃玩一样,并没有特殊的目的或意义。即使有些女孩感受到了某些性兴奋,也是她们身心发育中必经和正常的阶段。成人之间的“性游戏”可以用道德来评价甚至惩罚,对儿童却不能用同样标准,因为儿童的性游戏既不具备成人那样的纯粹性动机,也不会产生成人那样的后果(发生性交)。有的家长,甚至是很爱自己女儿的母亲,一旦发现女孩做过性游戏,就痛加惩罚,乃至打得她死去活来。这不仅是对性的无知,也是对少女性权利的无知,违反了保护和促进女孩正常性发育的法律精神。况且,这样的女孩长大后轻则形成性欲低下,重则出现精神障碍或自甘堕落,父母岂不是害了她?
 
  只要不危害别人或社会,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和权力干涉或压制她。否则便是侵犯了她的权利,违反了保护青少年法律的基本精神。可惜,目前相当多的人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有一件真事:14岁的女儿对着镜子仔细观察了自己的生殖器,并在日记里写下了自己的体验,还有由此产生的性幻想(其实不过是呼唤“白马王子”之类常见的少女梦)。
 
  母亲偷看后,不但威胁要赶她出门,还说要报告学校。女儿伤心至极,跳楼自杀。这位母亲的愚昧无知且不说,她根本没把女儿当成人来看待,根本不懂人是有独立权利的。这权利重于高于母女或其他亲属关系,因为它是人类社会进步与文明的产物。少女有权了解自己的性构造和性功能,因为肉体只属于她自己。她有权表达自己的性心理感受,哪怕是对着异性,因为这感受是她自己内心首次获得的最宝贵情绪,与别人无关。她有权利不断发展并充分展示自己的少女魅力,因为这不是想勾引异性,而是对自身美的正当追求。她也有权与异性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在社会人际关系中,她也占有应得的一席。她同样有权编织性幻想,乃至独自自我刺激,因为这是她身心发育的正常要求,是初发性能量的自然释放,就像人有权吃饭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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