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后又曝穿刺验肺 中国职业病乱局待解决

2011/11/3 来源:a-A+

  倾斜保护:解决诊断难问题

  职业病诊断犹如一座大山,堵在患者的维权路上。

  职业病的诊断属于归因诊断,劳动者职业史、劳动合同等资料在诊断中起决定性作用。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主任孟燕华直言,许多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就没法诊断,从而使企业逃脱了责任。

  关仲旭就告诉记者,下井之前自己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但包工头既没签字也没盖章。也就是说,矿上想用合同的时候随时能用,工人们却不行。

  根据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有如实提供劳动者相关材料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不提供资料,用人单位有什么责任、劳动者有怎样的救济渠道,也没有明确相关部门在此时调查取证的职责。“用人单位可以毫无成本、放心大胆地阻挠劳动者进行诊断。”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

  解决诊断难问题,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向劳动者倾斜。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除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提供资料的义务外,还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调查权: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监部门提出,安监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同时,诊断过程中,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管的证据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如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将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关停。

  “这些修改非常有必要,对用人单位是一个约束,对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保障。”孟燕华说。

  源头预防:用人单位是第一主体

  如果张海超所服务的公司采取了预防措施,如果关仲旭打工的矿山有合格的保护设施,他们就不会走到“开胸验肺”、“穿刺验肺”的地步。另一个案例中,北京一家国营宾馆的地毯清洗工杨同来,在完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长期浸泡在含有化学品的冷水中,双腿从发炎直至发展为职业性神经中毒,走路已非常困难。

  在专家们看来,职业病事实上完全可以预防,关键是源头控制。

  “安全生产事故或许有一些偶然性,但是职业病没有特别的偶然因素,一定和职业危害因素相关。只要把职业危害因素治理住,就一定能预防职业病。”孟燕华说。不过,她的研究却发现,一些企业对职业病防治的重视远不如安全生产。“安全问题可能对生产有直接影响,但职业病对生产没有直接影响,基本影响的就是人,所以企业没有动力真正落实预防责任。”

  “如果企业不落实责任,预防就是一句空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说。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中,坚持预防为主、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已经成为共识。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黄乐平担忧,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采取“去劳动关系化”也就是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据了解,今年初,中华全国总工会完成了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呈现泛滥之势。“这种釜底抽薪的做法,该如何应对?”黄乐平的疑问也是很多人的困惑。

  现在,这个问题已经纳入了立法机关视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在附则中特别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立法的关键是在前面。我们要把源头控制住,让劳动者有一个安全、健康、高效的生产环境,这要靠企业和政府。”孙树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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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dxw/20111103/436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