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人口计生委获悉,《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沪流动人口可免费接受孕前优生和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咨询指导等服务。
1998年上海市政府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同时废止。上海拓展了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内容,规定流动人口在上海可以免费获得避孕药具、依法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根据《工作规定》,上海将建立动态监测工作机制,人口计生部门定期对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婚育变动等基本情况进行监测;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生部门区域协作,做好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与通报;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相互提供与流动人口有关的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对信息保密作出了规定,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获悉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保密。
《工作规定》也明确了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的限制性措施,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流动人口妇女生育子女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计划生育规定;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应当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计划生育证明。
此外,上海还对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屋租(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