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缴职工医保费最高可处三倍罚款

2012/9/7 来源:广州日报a-A+

  医网快讯摘要:对于单位延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由原来的2%。变为万分之五。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原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职工基本医保试行办法修订

  广州市人社局官方网站昨天发布了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办法,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人社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广受关注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延长至15年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修改版没有提及。

  不缴医保金处罚条款修改

  修改后的试行办法和2008年的修订版本基本一致,唯一改动的地方是第六十条。其中,对于单位延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由原来的2%。变为万分之五。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原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人社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昨日表示,这次修改最主要目的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修改未涉及缴费年限调整

  不久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方网站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城镇职工医保的一条是: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15年,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目前,该草案仍在征求意见阶段。

  但这一点在昨天发布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没有涉及。修改版试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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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sos.com/news/jdxw/20120907/8153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