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病房跳楼亡 医院需不需要担责

2012/9/14 来源:南方都市报a-A+

  医网快讯摘要:张先生入院收住ICU,医方对其诊断明确,处置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且患者入院后至坠楼前无自杀征兆,并非处于精神疾病中的危险状态,患者突然自行跳窗,属于精神障碍导致的意外事件,张先生的坠楼死亡与医方的医疗护理措施无因果关系。

  患者从病房跳楼自杀,医疗鉴定认为并非医疗事故,医院是否应担责?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存在管理缺失,酌情赔10万元;而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医方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无需担责。

  2009年10月29日,张先生因交通事故撞伤头部,入院后医院按外科常规护理(I级护理),随后张先生病情稳定,次日早晨6时、7时两次检查,均安静卧床休息。

  法院查明,当天上午7时30分,张先生突然从6楼ICU 7号病床旁窗户跳下死亡。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张先生入院收住ICU,医方对其诊断明确,处置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且患者入院后至坠楼前无自杀征兆,并非处于精神疾病中的危险状态,患者突然自行跳窗,属于精神障碍导致的意外事件,张先生的坠楼死亡与医方的医疗护理措施无因果关系。

  但张先生家属称,医院未提供良好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医护监护不力,起诉索赔近63万元。2010年,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张先生住院时无亲属陪伴,且存在精神障碍,医院未及时发现、阻止张先生情绪波动,没及时发现、阻止张先生跳楼的行为,管理有一定缺失。从规范医疗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角度考虑,酌情判决医院赔偿10万元。

  医院上诉,认为将患者置于ICU病房,并给予Ⅰ级护理,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广州中院二审认定,患者突然从窗户跳楼,护士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结果的发生。若要求IC U病房的窗户安装防护装置,于理无据,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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