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使用地沟油 老板被判四十二个月

2013/3/1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医网快讯摘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8日宣判了两起涉“地沟油”案件,两名店主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在第一起案件中,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嫔在上海市雁荡路经营“福辣火锅川菜店”,自2012年6月起指使被告人郑伟在其丈夫经营的“鼎辣重庆火锅店”内使用“福辣火锅川菜店”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火锅底料“红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嫔、郑伟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在第一起案件中,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嫔在上海市雁荡路经营“福辣火锅川菜店”,自2012年6月起指使被告人郑伟在其丈夫经营的“鼎辣重庆火锅店”内使用“福辣火锅川菜店”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火锅底料“红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嫔、郑伟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嫔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郑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振江在上海市嵩山路经营“上海振江川菜馆”,自2012年5月起授意被告人杨才友使用菜馆内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红油”烧制烤鱼等食物并予以销售。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振江、杨才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依照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振江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杨才友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法院在处理涉“地沟油”案件时秉承“依法从重、宽严相济、加大经济制裁”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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