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网快讯摘要:21岁女租客在出租屋内,被租住同一栋楼的精神病患者侵害身亡。日前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出租屋的房东和“二房东”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事发:女孩被精神病患者侵害死亡
2011年6月10日傍晚,21岁的女子包某敏死于非命。当晚她要上夜班,吃完晚饭后独自回到位于小榄的出租屋内休息。傍晚6时许,她正准备出门,住在同一栋楼的卢某凯顺势溜进她房间将门反锁,并对她实施暴力侵害。
包某敏打电话给她的老板周某求救,周某迅速赶到现场并报警,但民警到场时,包某敏已经倒在了卫生间。随后包某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卢某凯有精神病史,后来警方委托了司法鉴定所对做的法医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卢某凯在案发时及目前都处于发病期。
事发前,卢某凯的父母和弟弟一家四口一起住在出租屋内。事发时其父卢某容也赶到了现场,但是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事发后,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卢家拿出了13000元作处理后事开支,随后卢家搬走并更换手机号码,不愿再对包某敏的赔偿进行协商。
一审判出租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包某敏的父母随即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家赔偿损失合计近27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此外包父认为,该幢出租屋的房东梁某明对承租人负有核查、保证租客安全的义务,因此,梁某明对女儿包某敏的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在一法院一审时,梁某明提出应追加“二房东”徐某龙为共同被告,且应由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梁某明在法庭上指出,早在2010年9月他已经将涉案整栋出租屋全部租给徐某龙作商业、分租使用,并由徐某龙负责管理,而且根据他与徐某龙签订的租赁合同,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徐某龙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凯是精神病患者,且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卢某容和覃某珍作为他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对包某敏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而梁某明和徐某龙分别作为房东和管理者,应对租客负有基本的安全监管义务,由于他们两人的疏忽放任卢某容夫妇带着有精神病的儿子在出租屋自由出入,间接导致了案发,因此两人负有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定卢某容夫妇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梁某明、徐某龙则承担30%。
对于包某球夫妇的损失认定,经法院核准,合共224929.7元。因此,卢某容夫妇赔偿157450 .79元,扣除已付的13000元,尚欠144450 .79元。梁某明、徐某龙则负担67478.9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梁某明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梁某明指出,他并未造成包某敏的死亡,且他仅与徐某龙有租赁关系,与包某敏及其家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他不应对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梁某明与徐某龙有合同约定,徐某龙对于出租屋内出现的意外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该约定仅为两人的内部约定,梁某明作为案发出租屋的所有人的确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最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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