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正式施行。浙江宁波成为我国首个通过地方立法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地区。统计显示,2008年3月至2012年2月底,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共受理医疗纠纷3082起,协商调处成功率86.6%;去年该市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693起医疗纠纷中,已有620起调解成功。
宁波市2008年就以市长令形式颁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率先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使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这个“老难题”,有了创新的“宁波解法”。
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索第三方介入的医患协商处置途径。宁波市设立了市县区三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同时组建由医疗、法律等医生组成的医生库,为第三方处置医疗纠纷提供医疗、法律等咨询服务。
医疗责任保险,则是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基础上,对医患双方协商途径进行突破和创新,要求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相应保险机构设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以相对第三方介入形式,把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处理。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都委托理赔处理中心处理,医患双方不再另行协商。
这种以“第三方”为主要特征的处置办法,经过4年实践,在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显现着积极成效。
同时,宁波市也通过解剖医患纠纷案例来敲警钟,将每一个医疗纠纷案例,都作为一本生动的教材,从中汲取教训、提供预警。4年来,宁波市卫生局根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理赔处理中心提交的相关材料,共发出重大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书1160份。